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光临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咨询热线:13760866900

全国服务热线:13760866900

海关备案

海关备案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备案申请需要的资料

A、商标类:

1)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2)商标转让证明

3)商标变更证明

4)商标续展证明

5)商标标识图案

B、著作权类:

1)著作权登记证明和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

2)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

C、发明专利类:

1)发明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D、实用新型专利类: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专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小于2009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

4)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

E、外观设计专利类:

1)外观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用提供)

4)外观专利公告附图复印件


海关备案的作用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利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用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上一个:没有了! 下一个:没有了!
☆ 联系我们

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先生

手机:13760866900

QQ:48779202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首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