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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情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撤销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3、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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